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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益阳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张九大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张九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九大,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九大的银行存款49748.5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伏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