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和平与余乃勇、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和平,余乃勇,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467号申请执行人::胡和平,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余乃勇,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玉玲,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余乃勇申请执行人胡和平与被执行人余乃勇,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余乃勇,陈玉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