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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易大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易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107号申请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大福,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易大福财产一案,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易大福占有的神钢挖掘机(机型SK210LC-8,机号YQ12-C6599)一台,冻结易大福银行存款88000元,并以自有的挖掘机(型号SK480LC-8,机号YS11-C5032)一台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易大福占有的神钢挖掘机(机型SK210LC-8,机号YQ12-C6599)一台。冻结被申请人易大福的银行存款88000元。查封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挖掘机(型号SK480LC-8,机号YS11-C5032)一台。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世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