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正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正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584号罪犯吴正祥,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春生经济损失共计1161570.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正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生产任务较好。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4月至2015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9.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正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正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