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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洛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奇泽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洛刑执字第566号罪犯杨奇泽,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奇泽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11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又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奇泽于1999年5月至2001年5月期间,伙同杨存海等人先后窜至镇平县城关镇、枣园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39起,盗取财物价值130000余元;2001年3月,被告人杨奇泽伙同他人持刀砍伤李××一家三人,致使轻伤。罪犯杨奇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在受到记过、禁闭处罚后,能够及时吸取教训,不断自我反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9月30日,共受到表扬8次,记过处罚1次、禁闭处罚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9。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奇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奇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