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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原告陈希宝诉被告张文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宝,张文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683号原告:陈希宝。委托代理人:魏继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慧。委托代理人:张玉琛,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希宝诉被告张文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希宝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1130729元,收案件受理费14976.56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给原告退还费用14951.56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