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秉清等申请梅玉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清,安正明,张晓忠,谢守全,张山英,张桂喜,梅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秉清申请执行人安正明。申请执行人张晓忠。申请执行人谢守全。申请执行人张山英。申请执行人张桂喜。被执行人梅玉春。本院在执行张秉清、安正明、张晓忠、谢守全、张山英、张桂喜申请梅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125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梅玉春应支付申请人张秉清、安正明、张晓忠、谢守全、张山英、张桂喜案款976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