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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莉萍、代理检察员施俊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四伯”(身份不明)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一支火药枪。购买枪支后,被告人杨某把枪支藏放在其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用于平时打山猪和鸟。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新洲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缴交出其所持有的枪支。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移交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主动上缴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扣的枪支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