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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秀芝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芝,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芝,女,1951年9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法定代表人:郑明存,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涂灿生,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秀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石花洞旅游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芝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石花洞旅游中心工作期间,石花洞旅游中心系按劳动关系进行管理。石花洞旅游中心认可申请人多年的工作情况,并未提交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之外其他合同关系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未依法要求石花洞旅游中心提交考勤簿、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账目等证据。在申请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及石花洞旅游中心作出明确自认的情况下,应判令石花洞旅游中心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政府行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确为劳动关系的事实无任何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明显偏袒石花洞旅游中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石花洞旅游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就其与石花洞旅游中心在“村洞合一”期间的待遇及其在“村洞分开”后的补偿安置等问题主张权利,经审查,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王秀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