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于淑梅与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梅,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于淑梅,女,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住所:长春市南昌路1号。负责人:姜道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梅与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淑梅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淑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