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梁凯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梁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23号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凯勇,系张家口市劳通驾校教练。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凯勇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单处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桂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