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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怀仁分公司诉运城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怀仁分公司,运城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怀仁分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怀仁分公司与运城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运城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0000元进行了扣划(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运城市国新能源煤炭运销公司办公地点长期无人并处于关门状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