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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申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申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郴州申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众汽车销售公司)。住郴州市。被执行人张家飞,男,1980年11月3日生,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申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915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洁萍审判员  曹鹏宇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