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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书波与周寿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寿强,王书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00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寿强,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芳草湖一场一连职工,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波,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芳草湖六场三连“久鼎”农业农资店业主,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上诉人周寿强与被上诉人王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周寿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周寿强送达了人民法院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自接到诉讼费催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72元。因上诉人周寿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672元,亦未申请缓交、免交。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群审判员 慕新伟审判员 蔡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