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4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符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符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符遥,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符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55415.8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盛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