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兰元向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元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965号罪犯兰元向,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了(2011)峨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元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兰元向于2014年1月20日获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17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95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兰元向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10日被广西区监狱局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兰元向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元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04.6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元向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元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韦礼奎审判员 黄国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德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