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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鞠得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树权,黑龙江王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晓东,黑龙江王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树权、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G10国道哈牡高速公路由哈尔滨市向牡丹江市方向行驶,行至237公里+400米处时,由于鞠某某未保证安全驾驶,致使轿车刮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部,×××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清雪作业的平地机刮撞,行驶到平地机前方翻车,造成乘车人冷义忠死亡,鞠某某受伤。×××号小型普遍客车被刮撞后失控撞击在前方清雪作业的平地机,造成驾驶员王某某受伤,×××号小型普遍客车受损。经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冷义忠、王某某、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冷义忠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肺脏破裂失血死亡,×××号小型普遍客车损失为295456.40元。案发后,鞠某某赔偿冷义忠经济损失40万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鞠某某在尚志市亚布力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辨称该起事故是因在高速公路上清雪作业的徐工牌GR200平地机及×××号小型普通客车违规占道停车所致,不应由其承担事故的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驾驶×××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G10国道哈牡高速公路由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向牡丹江市方向行驶。车辆行至G10国道237公里+400米处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由王某某驾驶为避让清雪作业设备而减速行驶的×××号丰田牌小型普遍客车右后部相刮撞后,鞠某某驾驶的车辆越过×××号丰田轿车,与前方由邴某某驾驶的清雪作业设备徐工牌GR200平地机刮撞后发生翻车,致乘车人冷义忠肺脏破裂失血性死亡。×××号丰田牌小型普遍客车被刮撞后,失控撞击在徐工牌GR200平地机上,造成驾驶员王某某受伤,×××号小型普遍客车严重受损,损失金额为295456.40元。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号雅阁轿车乘车人冷义忠、×××号丰田轿车驾驶人王某某、徐工牌GR200平地机驾驶人邴某某均无责任。案发后,鞠某某赔偿冷义忠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鞠某某因伤被送往尚志市亚布力镇医院救治,于案发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因鞠某某的危害行为给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某某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鞠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鞠某某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2015年1月19日10时26分,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事故三中队值班民警接到亚布力路政工作人员报警称,在哈牡高速公路哈尔滨往牡丹江向237公里附近,有车辆肇事,现场有人员受伤,请求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哈牡大队事故三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驾驶人鞠某某和乘车人冷义忠受伤,被亚布力120急救送往亚布力镇医院。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到达亚布力镇医院,经该医院医生证明冷义忠因抢救无效死亡,鞠某某受伤需要住院观察治疗。2015年1月20日,鞠某某被口头传唤至交警部门,民警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3、证人邴某某的证言:我是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尚志管理处亚布力养护工区的工作人员,我们负责公路养护,冬天开清雪设备清扫积雪。2015年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我们工区的平地机在哈尔滨往牡丹江方向237公里400米左右正在清雪,我前方距离我不到一公里处还有两台平地机已经清过去了,我在后面收尾,我后面几十米处还有工区的防护车。我在作业的过程中,看见左侧快车道位置有一辆白色吉普车,距离我也就有四五十米远。我看见白色吉普车的时候,白色车的前方没有什么车辆。之前过去了一辆大货车,我看见白色吉普车的时候,货车已经过去一会儿了。我当时在公路的右侧,因为应急车道内有雪,我们作业时车辆是压着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的,我当时运行的速度也就是每小时三十公里。我看见白色吉普车后也就十秒八秒的功夫,我突然感觉我清雪设备后面被什么东西撞了,同时我看见一个黑影,应该是一辆黑色的小车从左侧快车道侧着翻过去,在我车辆前方二三十米处四轮朝上翻在了路中间。我急忙把清雪平地机停在路上,我下车后发现我设备尾部被一辆白色霸道吉普车撞了,前方是一辆黑色本田轿车翻了,有人员受伤。我干活的时候一直没有看见这辆黑色的轿车,当我感觉到我的车被撞的同时,我才看见了黑色的轿车翻过去了。我下车发现白色霸道吉普车撞到了我的清雪设备后面了,白色霸道和黑色轿车怎么发生的事故我不知道。当时清雪设备和白色吉普车之间有一段距离,具备运行条件,正常开肯定能开过去。黑色轿车的驾驶人的具体情况我没有注意,就知道有个年龄小的是自己爬出来的,一个岁数大的压在车下了。4、证人郑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我驾驶×××号捷达车打着警灯双闪,在我们平地机清雪车后方100米位置右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处行驶做防护。当时我的车上有两个人,我开车我同事杨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当天我们作业一共有五台车,有三台平地机间隔两百米到三百米的距离在清雪作业,有一台皮卡在第二台清雪车后防护,我在第三台清雪机后防护。当时我防护的清雪机在行车道和应急车道间作业,清雪机的速度大约在每小时二十公里。当时我没有看见事故发生的经过,因为刚过去一台大货车带起的雪雾很大,看不清楚。当时我在防护作业,每台经过我车的车辆,我都按警笛提示。有一台半挂货车从我左侧超过了我的车,大约十秒后我发现从我车左侧有一台白色的车超过了我的车,紧接着一台黑色车从我左侧超过了我的车,带起了一片雪雾,然后我就听见了咣的一声。过了几秒后,当雪雾散去的时候,我看见一台白色越野车撞到我前面清雪车的尾部,我就下车做了防护封路。这时候我看见在我们清雪机的前方路边大约20多米的距离还有一台黑色的轿车四个轮子朝天翻了,我就向我们领导汇报。黑色轿车出来个男的喊有人受伤快打120,我就打了120。我防护的清雪机作业时候,左侧的超车道和一半的行车道可以运行。发生事故时只有我和杨某某、邴某某、霸道车司机、黑色轿车司在场,没有其他人员,过了大约20分钟才有其他车辆到达现场。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9日,哈牡高速237km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路政中队正在给工区清雪作业的平地机做安全防护,当时郑某甲开车,我在副驾驶位置。清雪作业机械靠着公路的右侧清雪,我们的防护车在清雪机正后方约100米左右。事故发生前,在我们左侧快车道开过去一辆大货车,接着就过去一辆白色的吉普车,一辆黑色的轿车跟着白色的吉普车也在快车道上,这辆车开的很快。这几辆车开过去扬起的雪使我们看不太清楚前面的情况,接着我们就听见有撞击声音。我对郑某甲说好像撞车了,我们把车停下来为后来的车做提示。等前面雪雾稍微落下视线好的时候,我看见刚才那辆白色吉普车已经撞到左侧的清雪机上,清雪平地机前方还翻着一辆黑色轿车。我们过去后,看见那辆黑色的轿车翻在路中间,好像车头朝北,车的西北角下压着一个人,我们在场的人就开始帮着救人。我们把车抬起来把压在车下的人拽出来,这个人是一个大约50多岁男的,好像是被压在车的外面了。现场还有一个二十多岁年轻的男子,我没有看见他是从车的什么位置出来的,我看见这个男的时候,他已经在车外摆手招呼我们帮忙救人。这两辆车都是从快车道上过去的,前方没有拥堵,我们的车和过去的车都是正常行驶的。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有我和郑某甲、清雪机驾驶员邴某某、白色霸道车驾驶员还有黑色轿车驾驶员,当时对向车道和发生事故这侧车道都没有人和车辆经过,过了20多分钟才有其他车辆过来。6、证人史某某的证言:我和鞠某某是亲属关系,他于2014年9月份开始给我开车,一个月给600元工资。2015年1月19日上午十点二十七分,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撞车了。我的车牌号是×××,车辆行驶证上是我战友尹成坤,实际车主是我。2015年1月19日,我让鞠某某开车和我战友冷义忠去牡丹江4S店修车,发生事故时候是鞠某某开车,具体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我不知道,事故发生后鞠某某就和我说撞车了没有说别的。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9日10点左右,我驾驶我的×××丰田吉普车从哈尔滨往牡丹江方向行驶。当时天气下小雪,路上刚清完雪。当我行驶到事故地点处时,因为之前我看见有黄色的路政捷达车闪着警灯,感觉前面好像清雪,我就减速行驶。我超过捷达车后,看见前方道路右侧大概三四十米处有一辆大型清雪车在清雪。这时我突然感觉我车的后部被什么东西猛烈撞击了一下,撞击劲儿非常大,然后我就感觉我的车头猛的撞到了什么东西,接着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有意识的时候,我发现我的车已经撞到了清雪车上,我头部受伤全是血。我下车后看见清雪车前面二三十米处有一辆黑色轿车翻了,一个20多岁的男子在喊我和清雪车上的人帮忙,说有人压到车底下了。我们就赶紧帮忙救人,我在轿车的尾部帮着抬车,前面有人把压在车下的人拽出来了。事故时我的车速大概是每小时60-70公里,我一直在快车道上行驶,我没有看见我的车被什么车从什么位置撞到的,我下车时才看见翻在前面的黑色轿车。我在被撞到前没有看见这辆黑色轿车,我超过路政捷达车后才发现前面的清雪车距离我三四十米远,我看见清雪车后面的防护车辆时就开始减速了。我前面除了有清雪车辆是否还有其他车辆我不清楚,当时清雪车干活扬起了一点雪雾,前面视线不是很好。我没有看见黑色轿车是怎么翻车的,我根本不知道黑色轿车是从哪儿开过去的。后来救人时候,年轻的男的说是他开的车,这个年轻人从什么位置出来的我没看见,压着的这个人什么样我没敢看。事故发生时只有我和清雪车的司机及×××号车的司机在现场,在事故现场后面100多米远处有一台路政轿车在后方,现场双向车道也没有发现其他车辆。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才有其他社会车辆到现场。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9日早晨,我从牡丹江收费站进入哈牡高速公路往明新方向去。大概十点左右,我过了虎峰岭不久刚转过一个弯,我在直道上停车上了趟厕所。我上车刚起步时,我看见对向车道哈尔滨往牡丹江方向一侧有一辆白色吉普车和一台黄色清雪机撞上了。我又往前走了一会,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从吉普车后面过来翻车了。怎么翻的没有看清楚,最后是四轮朝天停在清雪机前面了。我没有看见吉普车撞清雪机过程,当我看见这两辆车时它们已经撞完了,是停止状态。我也没有看清楚黑色轿车撞到吉普车,因为天下雪能见度低,黑色轿车是怎么翻的我看不清。我在路边上厕所的时候就看见有好几辆清雪车在行驶着清雪,每台清雪机间隔都挺远,在清雪机后面几百米还有路政的车打双闪在后面作防护。后来我到现场看清黑色轿车号牌是×××号,这辆车是我朋友史开文家的车,于是我就给我朋友史开文打电话告诉他了。我看到我情况是我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看见的,当时我没有停下车去特意看。9、证人冷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9日上午,史某某的妻子张顺玲给我打电话说我爸冷义忠的车出事故了,人现在亚布力镇医院。她说她正在往医院走,她让我和我爱人赶紧过去。我和我爱人黄雪东到亚布力镇医院后,医院的大夫说人抢救不过来了。后来我听我妈说当天史某某给我爸打电话说让我爸去牡丹江帮他修车,因为司机年龄小他不放心。10、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位于哈牡高速公路哈尔滨往牡丹江方向237公里+400米处,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直道,冰雪路面。民警到达现场前,事故中受伤的两名人员已被亚布力镇120急救车送医,经信息反馈确定已有一人死亡。现场有肇事车辆3辆,分别为×××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清雪设备车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及证人邴某某、郑某乙,事故现场有撞击后留下的散落物。×××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侧翻停在道路上;×××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前部撞击后损毁严重,紧靠清雪设备车辆停止,车身右后侧有明显撞击痕迹。11、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法医乙醇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前部与×××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部发生过接触碰撞,×××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右侧A柱及车顶棚与徐工牌GR200平地机左后部发生过接触碰撞,×××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徐工牌GR200平地机尾部配重铁发生过接触碰撞,×××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左前角及后杠尾部左侧与道路设施发生过接触碰撞,×××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车身摩擦破损痕迹是车辆侧翻时与路面接触所致;×××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事故车辆×××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的最小行驶速度为70km/h,事故车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最小行驶速度为56km/h;送检的鞠某某、王某某、邴某某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死者冷义中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肺脏破裂失血死亡。12、黑公交认字(2015)第320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公交高速复字(2015)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经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认定,驾驶人鞠某某驾驶车辆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并未查明前方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邴某某、冷义忠无责任。经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复核认为,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作出的黑公交认字(2015)第320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13、赔偿协议书及收据:因鞠某某的行为致冷义忠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由鞠某某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万元,已实际给付完毕。14、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车损检验鉴定报告书:经检验鉴定,事故车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本次交通事故损失金额为295456.40元。15、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19日上午十时左右,我驾驶×××轿车从亚布力镇明新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牡丹江方向行驶,当时我驾驶车辆,冷义忠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辆行驶到事故地点处时,我发现在我车前方几十米处有一辆白色的霸道车在路中间停着,还有一台路政车停在路边。我看见霸道车的时候就踩了刹车,并且往右打转向,但是已经来不及了,我车左侧车头撞到了对方的右侧车尾,然后我车就向路边去了,接着车就翻了。我从驾驶室的一侧爬出来后发现我车翻在清雪机前方不远的道路上,冷义忠在我车驾驶室的一侧的车前面机器盖底下压着,我就喊路政的人过来帮忙抬车救人。后来有人叫了120急救车来到事故现场,把我和冷义忠送到亚布力镇医院了。事故发生时天上飘着雪,路面上有雪,能见度在五六百米左右。在我刮撞到白色霸道车后我才看见前面的清雪车,因为霸道车挡住了我的视线。我当时的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我当时看见了路边有清雪车在进行清雪作业,也看到在清雪车后面的防护车了,这辆防护车在道路右侧路边。当时白色霸道车在路中间靠近中央隔离带处,清雪车当时在行车道上靠近道路右侧位置,霸道车在清雪车的左后位置。霸道车在我车前面行驶带起了雪雾,这时候的能见度不好,当我看清楚霸道车的时候我感觉到了危险,然后我就踩了刹车并往右打转向。因为路面有雪,距离对方车太近,所以两车相撞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鞠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关于涉案×××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案发时所处位置及行驶状态的供述自相矛盾,且与事故现场勘查状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证人刘某某关于事故车辆撞击顺序的陈述,与事故现场勘查状况不符,且与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郑某甲的证言相悖,其证言的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关于对刘某某的证言不予采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鞠某某拒不认罪,拒绝赔偿因其危害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冷义忠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董纹宽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