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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郑昌财与张光付、苏州星瑞游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955-1号原告郑昌财。委托代理人曹启练、郑仕永(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光付。被告苏州星瑞游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付。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5014号原告郑昌财与被告张光付、苏州星瑞游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昌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告苏州星瑞游艇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XX(房屋所有权证号:X;地号:XX)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昌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告苏州星瑞游艇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XX(房屋所有权证号:X;地号:XX)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