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桂玲与王立成等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玲,王立成,齐闯,许兵,张亮,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玲,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立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齐闯,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许兵,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朱勇,男,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王桂玲与王立成、齐闯、许兵、张亮、朱勇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立成齐闯许兵张亮朱勇应支付申请人王桂玲1225105.10元,承担执行费14651.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2251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立成齐闯许兵张亮朱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法执字第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俊山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