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凡英与刘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凡英,刘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田凡英,××。被执行人刘美红。申请执行人田凡英与被执行人刘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月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凡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民间借贷约纠纷一案在本院调解中,被执行人约定分期履行,待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起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对其��序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审判员 熊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