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非诉行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开非诉行审字第18号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张成鸿,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慈。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开人社察理字(2015)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供上述决定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建淮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陆正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