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谭礼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礼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11号罪犯谭礼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礼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桂萍经济损失人民币2048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2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谭礼华曾于2011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谭礼华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谭礼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礼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1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4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礼华在服刑期间,2012年6月受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礼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桂萍经济损失人民币20480元不变(刑期至2024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