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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徐成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迎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上诉人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巴拉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