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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罗昌凡与庞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凡,庞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罗昌凡,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陆,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传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宪金,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昌凡诉被告庞传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昌凡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昌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罗昌凡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