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罗昌凡与庞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昌凡,庞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罗昌凡,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陆,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传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宪金,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昌凡诉被告庞传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昌凡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昌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罗昌凡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