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赖登伟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登伟,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62号原告赖登伟,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建锋,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民胜村27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6668-5。负责人王金礼,系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世亚,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赖登伟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登伟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登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登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赖登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