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十二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迅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新疆天一迅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史建光、史国明、徐卫玲、刘娜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十二民二初字第10-2号本院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迅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新疆天一迅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史建光、史国明、徐卫玲、刘娜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兵十二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内容“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932元(天恒基担保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由被告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9438元;对被告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被告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迅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新疆天一迅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史建光、史国明、徐卫玲、刘娜负连带责任;反诉费22800元(迅豪驾考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932元(天恒基担保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494元,由被告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9438元;对被告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被告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迅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新疆天一迅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史建光、史国明、徐卫玲、刘娜负连带责任;反诉费22800元(迅豪驾考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陈正生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琦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