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袁晓东、白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袁晓东,白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140号原告:刘广东,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袁晓东,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白丽丽,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袁晓东、白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00元,减额收取122.0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