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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许秋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秋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088号罪犯许秋林,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巴法刑初字第00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秋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许秋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秋林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秋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