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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顾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顾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世纪大街。被申请人:顾建平,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2020元,全额返还申请人吉林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