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山念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山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605号罪犯吴山念。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山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岩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6日交付执行。罪犯吴山念曾于2012年6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吴山念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吴山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山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5分。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车田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车田司法所、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山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山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