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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与朴光国、李在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龙和加油站,朴光国,李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住龙井市龙和路。被执行人朴光国,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在君,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朴光国、李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11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年1月11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