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与朴光国、李在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龙和加油站,朴光国,李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住龙井市龙和路。被执行人朴光国,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在君,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朴光国、李在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11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年1月11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