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武站与赵建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站,赵建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武站,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建筑。委托代理人:陈万奇,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汝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赵建设,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汝阳县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黄青霞,女,1963年4月8日,汉族,市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姬慧芳,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武站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建设承揽合同纠纷案中,2015年12月25日原告和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交申请,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设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陈武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武站撤回对被告赵建设的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赵建设撤回对反诉被告陈武站的起诉。诉讼费,本诉部分587.5元,由原告陈武站承担;反诉部分525元,由反诉原告赵建设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