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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子航与丛台区思特利国际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航,丛台区思特利国际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516号原告何子航。法定代理人何涛。委托代理人朱俊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台区思特利国际小学,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河东村振兴路31号。负责人张东霞,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颜双霞,该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航与被告丛台区思特利国际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子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子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子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0元,由原告何子航负担。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