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与李肖夏、李肖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英,李肖夏,李肖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杨小英。委托代理人:祁国敏,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肖夏。委托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肖文。委托代理人:王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小英诉被告李肖夏、李肖文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小英的委托代理人祁国敏、何文君,被告李肖夏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赛君,被告李肖文的委托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英起诉称:原、被告均为三门县海游街道丹峰菜场蔬菜经营户,从事蔬菜销售生意。2015年5月1日,被告李肖夏与原告因摊位洗葱发生争执,后被告李肖夏纠集被告李肖文将原告所有的蔬菜扔掉,与原告爆发肢体冲突,并将原告推到在地致使原告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后报警并经人劝架后被告被带往派出所。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三门县人民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腰椎滑移。原告住院共计18天,花去医疗费9356.24元。三门县人民医院开具医疗证明书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用935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天)、护理费2376元(18天×132元/天)、误工费6336元(48天×132元/天),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20608.24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608.24元。被告李肖夏答辩称:一、原告的人身损伤与被告李肖夏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由被告李肖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称的被告李肖夏纠集被告李肖文将原告所有蔬菜扔掉,与原告爆发肢体冲突,并将原告推倒在地致使原告身体遭受严重伤害,与事实不符。本案事实为被告李肖文所有的摊位与原告女儿的摊位相邻,被告李肖夏在菜场卖炸虾以来一直在其姐姐李肖文摊位旁边的水龙头洗葱。因被告李肖夏以前在原告处购买小虾,现没有向其购买,故原告怀恨在心,曾多次故意挑衅,被告李肖夏因其是老人一直忍让,对原告的挑衅不予理睬。2015年5月1日,被告李肖夏到被告李肖文旁边的水龙头洗葱,原告故意找麻烦,不让被告李肖夏洗葱导致双方发生口角,并且原告动手将被告李肖夏的葱扔到地上,致矛盾激化,双方发生争吵,后经旁人劝解各自散去,当时双方均没有受伤。自始至终,原告与被告李肖夏没有发生过肢体接触,被告李肖夏也没有纠集被告李肖文伤害原告。二、退一步来讲,假设原告的人身损伤结果与被告李肖夏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本案的发生也是由原告引起的,原告应当承担完全过错责任。本案完全是原告无理取闹、挑起事端,被告李肖夏自始至终忍让原告,而原告却得寸进尺,致矛盾激化,双方发生争吵,显然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过错责任。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关于医疗费9356.24元,该医疗费不是对症治疗,不应支付;2、关于护理费,原告生活能够自理,无需护理,并且没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故不应支付;3、关于误工费,原告的年龄已有76岁,故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4、关于交通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与其就医地点、时间、次数不相符合,其要求交通费500元,明显过高;5、关于营养费,原告系软组织挫伤,皮外伤无需营养补充,在住院期间已给予营养治疗,故不应再给付营养费;6、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的人身损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构成伤残,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元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肖夏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李肖文答辩称:一、原告不是三门县海游街道丹峰菜场的蔬菜经营户。二、被告李肖文没有对原告实施过伤害行为。2015年5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李肖文的妹妹被告李肖夏在被告李肖文摊位水龙头洗葱,原告无事生非,追到被告李肖夏洗葱的地方将被告李肖夏的葱甩掉,被告李肖文看到原告欺负被告李肖文,一气之下跑过去将原告子女摊位上的黄鳝桶倒掉,原告发现后追过来打被告李肖文,被在场的卖鱼的玉兰(音)将双方拨开。玉兰在拉开原告时,原告故意坐到地上,被告李肖文并没有殴打原告。三、原告没有受到伤害,也不存在伤害后果。吵架结束后原告回到子女的摊位上,直到2015年5月2日才到三门医院就医。如果原告当时有伤害,那么其为何要转天才到医院就医。四、原告的就医行为与2015年5月1日原、被告之间发生口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等可以看出,原告不是治疗外伤而是治疗本身患有××,故原告的住院行为与吵架没有因果关系。五、本案被告李肖文没有过错,本案完全是因原告的过错引起。六、关于原告损失的合理性问题。1、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医疗费均与本案伤害行为没有关系,属于不合理的损失;2、关于误工费,因原告已满76周岁,根据有关规定,不应计算误工费;3、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生活能够自理,不需要护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护理费不符合事实;4、关于伙食补助费,虽然伙食补助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但与本案吵架缺乏关联性;5、营养费依法不能计算;6、交通费没有事实依据;7、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综上,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肖文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浙江省台州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一本通原件二本,三门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2页)、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四份、三门县人民医院病人住院费用清单打印件一份(3页),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在三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用9356.24元。被告李肖夏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情况,有××。被告李肖文质证称:同意被告李肖夏的质证意见,非常规检查费用及与伤情无关的其他治疗费用不应支持。原告称: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浙江省三门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被告李肖文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医疗证明不客观,关联性也有异议。被告李肖夏质证称:同意被告李肖文的质证意见。(3)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于2015年5月1日对被告李肖夏、被告李肖文所作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于2015年6月30日对原告所作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一份、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原件一份、情况说明原件一份,拟证明:1、本案起因由被告主动挑起,原告不存在过错或较轻的过错;2、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对二被告的行为定性为共同殴打他人;3、二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并造成原告受伤;4、原告的损害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原告在三门县海游街道丹峰菜场从事蔬菜贩卖生意,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被告李肖文质证称:除原告询问笔录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一、二被告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本案系原告引起,二被告没有过错。原告殴打被告李肖文时,被告李肖夏在捡葱,没有在现场。现场卖鱼的玉兰拉原告,原告自己坐在地上。二、原告本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与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现场监控录像不一致,不能证明本案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三、关于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记载的“殴打他人”案由,因报案人以殴打他人报案,故派出所案由先定为殴打他人,并不是最后定性就是殴打他人。如果最后定性为二被告殴打原告,那么根据治安条例有关规定,殴打60岁以上老人的行为人要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二被告作任何的行政处罚,故二被告并没有殴打原告。四、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公安机关在组织调解时,原告提出被告将黄鳝桶掀翻,丢失了2条黄鳝,要求被告赔偿500元钱致使调解未成。被告李肖夏质证称:同意被告李肖文的质证意见。补充一点,从现场监控录像看被告李肖夏与原告没有发生过肢体接触,被告李肖夏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纠集被告李肖文殴打原告。相反是原告寻衅,主动追过来殴打被告李肖文。原告称:一、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对案件定性作了表述,系殴打他人一案,且有派出所公章及经办人签字,因此本案性质已确定,二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公安机关没有对二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系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与本案定性无关。二、关于被告李肖夏有无侵权问题,在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录像能够明确知晓被告李肖夏率先与原告发生争吵,并纠集被告李肖文致使发生后续的殴打原告的行为,因此二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三、原告已77岁,而二被告均为正当年的妇女,按照正常逻辑,一个77岁的老人如何主动挑衅并殴打二被告。(4)交通费发票原件32张,证明原告受伤后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损失。被告李肖文质证称:对交通费发票的关联性有异议,部分发票与原告就医时间、地点不相符。被告李肖夏质证称:同意被告李肖文的质证意见,补充一点,部分发票与原告就医次数也不相符。原告称:原告受伤后不能独立行走,原告的家属曾多次带原告的病历到台州中心医院复核伤情,原告的亲属从外地过来探望原告也产生部分交通费。交通费发票存在误差,但交通费实际支出是事实。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二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对相关医疗费用提出异议,而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判断涉及医学专业的判断,但二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二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对该证据的合理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医师医嘱原告休息一月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3)现场监控录像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现场监控录像具有证据资格,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肖文发生扭打的过程。因原、被告在海游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原告与被告李肖夏因被告李肖夏洗葱发生争执,故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监控录像中被告李肖夏并未直接与原告发生过肢体接触,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被告李肖夏有纠集被告李肖文的行为或二被告存在其他共同侵权行为,而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也未对二被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二被告予以否认,故仅凭民事权利告知书记载的“你与李肖文、李肖夏的殴打他人一案”尚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证据(3)中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被告曾在海游派出所的组织下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4)交通费票据涉及临海、椒江等地,但是交通费发生的时间与证据(1)显示的原告治疗时间不一致,至于原告主张证据(4)包含原告亲属前来探望原告产生的交通费,因该部分交通费用不属于法定的交通费赔偿范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不予认定。对于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出院后仍需护理的证据,故护理期限应按原告实际住院时间18天确定,原告主张护理费为2376元(18天×132元/天)未超法定限额,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18天,按30元/天计算,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0元。关于误工费,因发生纠纷时原告已满76周岁,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前的收入情况,故对误工费不予认定。关于营养费,因原告并未就营养费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营养费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上午10时42分左右,原告与被告李肖夏在三门县海游街道丹峰菜场因被告李肖夏洗葱发生争执,原告将被告李肖夏的葱扔在地上,被告李肖文见状将原告的黄鳝桶掀翻。原告于是举手追向被告李肖文,进而原告与被告李肖文发生扭打,其间原告曾摔倒在地,后被菜场的其他人劝阻拦开。原告站起来后继续找被告李肖文,被告李肖文见此也追向原告,但被他人劝阻。后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5年5月1日12时50分到三门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于同年5月2日在三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于同年5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1、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2、腰椎滑移。原告共住院18天,出院时医嘱休息1月。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9356.24元、护理费2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合计12272.24元。本院认为,被告李肖文因过错侵害原告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李肖夏与被告李肖文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肖夏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将被告李肖夏的葱扔在地上,导致被告李肖文将原告的黄鳝桶掀翻,后原告举手追向被告李肖文导致双方纠纷升级,可见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李肖文对原告所受的损害起了主要作用,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而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对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本案情形难以认定原告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这一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小英的医疗费9356.24元、护理费2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合计12272.24元,由被告李肖文赔偿8590.5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肖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小英负担117元,由被告李肖文负担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麻凉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