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开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开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253号罪犯黄开权。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玉红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玉中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开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元不变;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玉中刑执字第23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开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元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玉中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开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416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开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开权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开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14.9分,并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开权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开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开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