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记良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记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龙祥街72号。法定代表人:鲁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利,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记良,出租车司机。上诉人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记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耀明审 判 员 赵 林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