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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国和盛泰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国和盛泰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会清,陈洪利,陈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中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会清,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和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洪利,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会清,经理。被执行人:王会清。被执行人:陈洪利。被执行人:陈国梁。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国和盛泰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会清、陈洪利、陈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中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部分被执行人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各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支的案件受理费38052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未能执行到位。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各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莱中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斌审判员  胡 平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