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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7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7048号原告杨××。被告杜××。原告杨××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长子杜一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而争吵,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经常夜不归宿,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杜××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长子杜杜一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5年4月中旬分居至今。原告现未怀孕。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子女户口页及原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达五年有余,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谅、同舟共济,携手维护家庭的稳定。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其未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杜××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