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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邸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邸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岩,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邸克洁,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邸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兴民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邸克洁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2000元,利息1083.45元(截止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96元,以上共计256779.4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该案抵押房产即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屋现为被执行人邸克洁唯一一套家庭住房,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邸克洁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邸克洁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696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邸克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兴民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