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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凯里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小良、蒋肇芝借款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5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小良,蒋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小良。被执行人蒋肇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小良在五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2万元,违约金33.6万元;被执行人蒋肇芝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偿还凯里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的责任及支付处置抵押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80元,执行费888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肇芝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文昌路下街99号房屋一套。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委托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蒋肇芝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套住房的评估价值为5839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肇芝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文昌路下街99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凯房权证私字第020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