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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瑞贞与崔为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贞,崔为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784号原告:吴瑞贞。委托代理人:孙建国。被告:崔为彩。委托代理人:戎辉,日照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贞诉被告崔为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贞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瑞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