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瑞贞与崔为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贞,崔为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784号原告:吴瑞贞。委托代理人:孙建国。被告:崔为彩。委托代理人:戎辉,日照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贞诉被告崔为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贞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瑞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