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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梓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刑初字第008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王梓,男,33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猛、王大飞,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梓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梓及其辩护人杨猛、王大飞及被害人赵×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梓在本市×区×大厦虚构其具有期货投资经历的事实,以投资期货为名,与被害人赵×1签订投资期货《合作协议书》,并采用伪造期货账户《客户结算单》及《投资情况汇总》等单据的方式,虚构获得巨额盈利,先后骗取被害人赵×1人民币1435万余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27万余元未归还。被告人王梓于2014年11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伪造单据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梓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梓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梓在广东邦×有限公司投资期货造成的150余万元亏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之内;被告人王梓抵押给被害人赵×1的宝马汽车1辆已经由赵×1实际占有,赵×1亦同意将该车通过法律途径充抵欠款,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王梓当庭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走私犯罪,如经查证属实,属于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并已经归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梓在北京市×区×大厦等地,虚构其具有期货投资经历的事实,以投资期货为名,与被害人赵×1签订投资期货《合作协议书》,并采用伪造期货账户《客户结算单》及《投资情况汇总》等单据的方式,谎称已获得巨额盈利,先后骗取被害人赵×1以期货投资款名义给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3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梓已归还被害人赵×1人民币480万元,扣除2012年7月13日前,被害人赵×1因其他经济往来尚未归还被告人王梓的人民币155.9万元,现造成被害人赵×1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799.1万元。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1的陈述及赵×1提交的报案材料证明:2009年,其和王梓因买车相识,王梓说他是做期货投资的,后来其与王梓成为朋友,王梓提出与其一起投资做大豆、豆油、豆粕期货,入资比例为2:1(王梓出2,其出1)。2009年4月17日,其和王梓在×区×大厦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其投资300万元,合作期限为2009年4月17日至12月31日,预期利润是100%。签完合同,其委托其父亲于当日向王梓招商银行账户汇款300万元,王梓招行账号是×××。2009年6月,王梓说现在行情比较好,先期他投资了700万元,其投资了300万元,因不构成2:1的比例,要求其追加投资,让其再投200万元,他再投300万元。2009年6月26日,其按照要求又给了王梓165万元现金,另外35万元用王梓向其借的款抵。2009年底,王梓给了其1张客户结算单,当时其看到账户余额为2800余万元,基本上已经达到100%的盈利,其就想将钱拿出来,王梓说现在行情好,让其接着做,其就接着做了。2010年,其一直没再向期货账户投钱。2010年年底,王梓向其提供了1张客户结算单和1张投资状况汇总表,期货账户资金余额已经5800余万元了,其就想将钱拿出来,王梓不同意,说2010年他又投入了840万元,要求其也追加投资,将资金比例追加成2:1才成,2010年12月11日,其向王梓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1年1月,王梓说期货分长线投资和短线投资,之前做的是长线投资,现在其要开始做短线投资,要重新开设1个短期账户,作为固定收益账户,账户最低存款金额为1500万元。其与其父亲商量之后,于2011年1月21日、1月24日、1月26日分3笔向王梓账户转了共计500万元。2011年4月,王梓告诉其新开的短期账户资金不足1500万元,并向其提供了客户结算单,其一看账户余额确实不足1500万元,就相信了,又投入250万元,投资期限1年,保证20%的收益。2011年9月,短期账户继续亏损,王梓又让其投130万元。至此其总共投资期货账户1480万元。2011年底,其多次提出要结束期货投资,先归还本金,利润再按比例分配,王梓以各种理由要求其继续再投资1年,因为王梓的坚持,再加上其看到王梓提供的结算单投资利润确实比较可观,其就同意了。2012年底,其再次提出分账,王梓说期货公司要求短期投资账户必须够两年,这就得拖到2013年底才能分账,由于其投资1年期已经到期,其经多次追要于2012年8月17日要回了200万元。2012年4月至2013年初,其多次要求分账,王梓说期货账户无法退出,以自有资金分多次给了其200万元。2014年6月10日,其再次找王梓要钱,他无法拖延了,就向其承认没钱了。其问王梓其的钱到底有没有投资到期货,他说大部分投资到期货上了,其问投资了多少,他说大概700-800万元,其余的都花了,投资的700-800万元现在赔的就剩下几十万元了。据其了解,王梓投到期货公司的投资款只有810万元,但其中660万元又回到了王梓的平安银行的账户(账号是×××),他都消费了,这样其才知道被骗了,王梓也承认骗了其。2014年6月10日当天,王梓将名下的宝马车1辆、房产证1本、公司执照押在其处,又交给其30万元。2014年6月10日至6月13日,其与王梓经多次谈判,签订了《债务说明》及《还款计划书》,王梓按照约定于2014年6月16日还了其50万元,到该还第二笔钱的时候,其去找他,他拒绝还款,且否认欠款的事情。其个人经营两家公司,北京嘉×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嘉×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都是其。北京嘉×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梓一点关系没有。其与王梓是在2009年3月他到其公司购买1辆宝马X3车时认识的,之后其与王梓关系就开始比较密切了,他在其车行什么也不是。北京嘉×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嘉×,2011年这家公司的上层人员转让给其的。在收购这家公司时,其和王梓的关系不错,其问王梓有没有兴趣一起干以及有没有资金投入进来,王梓同意入伙,但他说他手头没有钱,其说垫付也行。后这家公司的经营操作以及实际投资都是其个人承担承办的。刚开始时,其和王梓说好的是四六分成,其六王梓四,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元。在这家公司经营三个月后,公司要投资一个电视剧,需要900万元,可其的钱都给王梓投资大豆了,所以其向王梓要钱,王梓说他不看好这个电视剧,他说他不投钱,也没有钱,他还说如果其非要投资这个电视剧的话,他就不做公司股东了。从此这家公司与王梓再也没有联系了。其和王梓在这家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工商局有备案,其与王梓解除股份时没有在工商局重新备案。因为当时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想那么多,忽视了这个问题。而且因为当时用其一个人的名字只能在工商注册一次,如果需要再开另一家公司的话必须合伙,所以也是这个原因其就没有和王梓解除股份,当时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代替他。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4年8月26日,赵×1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王梓)是王梓;(2)2014年10月19日,赵×2(赵×1之父)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1号照片中的男子(王梓)是王梓。3、赵×1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内容为:2009年4月17日,赵×1与王梓签订合作协议书,赵×1提供300万资金给王梓进行期货投资,王梓负责整体操作及日常业务安排,保障赵×1资金达到预期利润目标(100%),合作期限从2009年4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4、赵×1提交的王梓提供给其的《客户结算单》及《投资状况汇总》,广东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广东邦×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方案、投资合作人资料表、广东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经广东邦×有限公司核实,(1)王梓于2009年4月23日在广东邦×有限公司开立合作账户,编号为×××,账户联系人为陈×,该账户已于2012年4月19日销户;王梓并未在该公司开立过编号为××××的合作账户,该公司从未设立过编号为××××的账户;(2)10份王梓提供给赵×1的投资情况材料(具体为:“2011年1月6日账号为×××的客户《2010年度客户结算单》”、“2012年1月29日账号为×××的客户《2011年度客户结算单》”、“2012年1月29日账号为××××的客户《2011年度客户结算单》”、“2013年2月6日账号为×××的客户《2012年度客户结算单》”、“2013年2月6日账号为××××的客户《2012年度客户结算单》”、“2009年12月11日的《客户结算单》”、“2010年12月31日账号为×××的客户《投资状况汇总》”、“2011年12月30日账号为×××的客户《客户结算单》”、“2013年1月17日账号为×××的客户《投资状况汇总》”、“2014年3月7日账号为×××的客户《投资状况汇总》”)均不是该公司出具。5、赵×1提交的王梓出具的债务说明、本金还款计划书、车辆抵押合同等证明:(1)2014年6月11日,王梓向赵×1出具债务说明,王梓确认拖欠赵×1期货投资款本金1000万元;(2)2014年6月13日,王梓向赵×1出具本金还款计划书,约定分次偿还赵×1期货投资款本金的数额及期限;(3)2014年6月13日,王梓与赵×1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王梓将其名下宝马汽车1辆,车牌号为京××××(发动机号:×××)抵押给赵×1。6、赵×1提交的招商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招商银行北京十里河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明:2009年4月17日至2011年9月7日,赵×1关联账户向王梓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期货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35万元。7、招商银行北京十里河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赵×1提供的还款说明等证明:(1)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王梓关联账户向赵×1账户转账归还“期货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80万元;(2)2009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王梓与赵×1之间因其他经济往来还发生了共27笔资金流转业务,截止2012年7月13日,王梓向赵×1多支出人民币155.9万元。8、招商银行北京十里河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平安银行北京方庄支行出具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广东邦×有限公司出具的王梓出入金情况及明细表证明:(1)2009年4月23日至2011年9月29日,王梓招商银行账户(尾号×)分6次向广东邦×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后更名为平安银行)账户(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810万元;(2)2011年3月4日至2012年4月19日,广东邦×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分7次向王梓平安银行账户(账号:×××)转账共计6598247.5元。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王梓期货账户及资金情况,银×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者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客户资金对账、交易结算月报,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者信息查询、交易结算单、成交记录单、资金清单,工商银行北京广渠门支行提供的综合账户信息等证明:(1)经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王梓在该中心所监控范围内的期货公司只有2个期货账户,分别为银×公司×和东×公司××。上述2个期货内部资金账户的关联银行账户均为工商银行×××账号;(2)2011年8月3日,王梓在银×有限公司开户(客户号:×);2011年8月19日和2011年9月5日,王梓分别入金人民币47万元和1150元;2011年8月22日、2011年9月5日、2011年9月6日,王梓分别出金人民币3818元、3670元、3300元,5820元;2011年12月30日,王梓出金185972.8元,当日结存10元,之后该账户未进行期货买卖操作;(3)2011年12月19日,王梓在东×有限责任公司开户(投资者代码:××);2012年1月2日,王梓入金人民币18万元;2012年3月16日,王梓出金人民币18万元。10、招商银行北京十里河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北京百×有限公司提供的刷卡凭条、收据、账户明细、垫付证明及承诺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北京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刷卡凭条、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明:(1)2011年3月30日,王梓从北京百×有限公司购买保时捷911汽车1辆(车架号:×××),总价人民币149万元;(2)2011年10月26日,王梓向北京运×有限公司购买英菲尼迪FX35超越版汽车1辆(车架号:×××),当日,王梓招商银行账户(尾号×)向北京运×有限公司账户(账号:×××)转账人民币74万元;(3)2010年12月16日、2011年3月2日,王梓招商银行账户(尾号×)向民族证券转账共计人民币30.1万元;(4)2009年至2014年间,王梓招商银行账户(尾号×)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账多笔款项,其中包括:2009年至2011年间,向甄×转账共计77.3万元;2009年8月10日,向胡×1转账68万元;2010年至2011年,向王×1转账共计279.5万元;2011年至2014年间,向郭×转账84.8万元;2011年3月17日、3月23日,向胡×2转账共计91.5万元;2010年8月24日、2011年4月13日,向孙×转账共计15万元;2011年9月8日,向王×2转账35万元;2011年9月,向彭×2转账10万元等。11、证人彭×1(广东邦×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公司有叫王梓的客户,其对这个客户有印象,其公司的客户全部是广东的,王梓是其公司唯一一个北京客户。其没有见过王梓,王梓是其公司业务员陈×负责联系的,王梓和陈×应该是网上聊QQ时认识的,之前他们也不认识。王梓在其公司开设了期货投资账户,而且确实是在其公司进行过投资。王梓在其公司开户之后,就把投资款汇到其公司账户,然后其公司把客户资金与其公司资金放在一起进行期货产品的买卖。在每次买卖产品之前,公司都会有一份书面确认单让王梓签字,如果王梓想把自己的投资款从其公司取走,他只需要签一份提款凭证,就可以提走自己的钱。王梓在其公司开有1个投资账户,这个账户是其公司编制的,他本人不需要在期货公司开设账户,即便王梓在期货公司开了户,那么这个期货账户在其公司也用不上。(出示赵×1提供的2009-2014年客户结算单及投资状况汇总复印件)这几张单据与其公司的单据很像,但这几张单据不是其公司的单据。首先,其公司没有上海营业部,所以不可能在单据上盖“上海营业部投资部”的印章。第二,从每张单据的“当日结存”这一项目上看,2009年结存是2852万,2010年是5813万,2011年是6774万,2012年是5702万,2013年是4609万元,这些数字肯定是假的,王梓在其公司的投资额肯定没那么多,其整个公司全加在一起也没有这么多投资款,其公司没有这么大的实力。第三,其公司业务员陈×在2010年左右从公司离职了,陈×离职时把全部他负责的客户都销户了,王梓那个时候就不是其公司的客户了,所以2010年以后的单据就肯定不是其公司的单据。(出示赵×1提供的王梓账号为×××的2010年、2011年、2012年客户对账单及王梓账号为××××的2011年、2012年对账单复印件)这5张材料肯定不是其公司的,印章的问题和前述那几张材料一样,另外其公司从来就没有给客户出具过年度结算单,所以这5份材料肯定不是其公司出具的。其非常确定王梓的投资额没有从2000余万元增长到最高6700余万元,之后又回落到4600余万元的资金变化,因为其公司从来没有操作过这么大量的资金。王梓的投资款应该汇款到“广东邦×有限公司”或“广东邦×有限公司江门或佛山或中山分公司”的账户里,反过来其公司把钱汇给客户也是用这几个账户,其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其他账户收取或支出资金给客户。陈×于2000年前后辞职了,其也联系不到他。2009年4月至2011年,王梓向其公司分6次进行转账,用于大豆期货交易,总共转了810万元,从2011年3月4日到2012年4月19日,其公司分7笔向王梓的深圳发展银行账户转账659万余元,所以王梓与其公司合作投资后亏了1501752.5元人民币。12、证人赵×3(赵×1姑姑)的证言证明:王梓和其侄子赵×1关系不错,王梓总到其家吃饭,于是就比较熟悉了。王梓帮赵×1做过大豆期货生意,而且他给赵×1看过关于大豆期货的对账单,王梓说他经常做期货,从来没有赔过。其也看过王梓提供的对账单,对账单上显示不少钱,其提醒过赵×1,但王梓说一点问题都没有,于是其也挺相信的,后其也给王梓钱让他帮着投资做大豆期货。当时其准备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其把住的房子卖掉后,将卖房款350万元钱给了赵×1,赵×1将其中的250万元给了王梓做大豆期货。王梓当时还对其说不会出问题,也不会赔本。当时王梓说是一年期限,利息承诺是20%。快到一年期限时,其就催赵×1。赵×1对其说王梓说现在情况不好,还得再等三个月。可到了三个月,钱还是没有给其,其就对赵×1急了,其说必须买房。过了一段时间,赵×1给了其400万元,其就把房子买了。之后其才知道,这钱是赵×1借的。其大概是2011年4月卖的房,当时其把卖房钱给了王梓,让他帮助做大豆期货生意,当时都是口头承诺,没有签过书面凭证。之后其和王梓间没有联系,王梓说让其有事找赵×1说。1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1年时,其在赵×1的太×公司上班,2012年初或2011年底时,其到王梓的公司上班。其离开赵×1公司后,王梓看其没有工作,就让其到他的公司上班。其到王梓的公司后没有什么具体工作,其不知道王梓经营的是什么公司,王梓总是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他说目的就是为了从别人那里弄到钱。其在王梓公司时,他公司的地址在汉×大厦×区×层。其在王梓公司干了一年,公司多的时候有十一二个人,少时有六个人。公司员工基本上都是呆着,其干了一年,可以说什么也没干,基本上一个星期一个样,这个星期王梓让业务员做这个项目的投资,下一个星期让业务员做另一个项目的投资,王梓从网上买客户电话,让其们联系,或者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怎么投资。其们都帮他人办理信用卡、养护信用卡,就是替人还信用卡的钱,从中挣手续费。公司没有会计,公司员工工资如果不向王梓要,他就不给,要的话王梓就会给其们转账。其一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没有提成。14、证人王×1(王梓同学)的证言证明:其和王梓是高中同学,他以前在×社工作,后来被开除了。2008年年底左右,王梓说他在做期货能挣钱。2011年1月30日和2011年7月19日,王梓分别给其汇款158万元和120万元,这钱是王梓归还欠其的钱。2008年,王梓对其说他炒期货挣了几十万元,问其想不想一起炒期货,他先后向其提过好几次,其就动心了。其陆续通过汇款和现金交给了王梓200多万元(有180多万元是其通过银行转账陆续给王梓的,另外还有大约50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给王梓的,银行转账有记录可以查到,但是50万元现金部分其没有任何凭证可以证明),当时王梓说能给30%的收益。因为其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到期了别人找其要钱,其就一直找王梓要钱,他总是推托说没有钱,炒期货赔了,也不给其看炒期货的对账单。其认为有问题,就总是催着他要,后来王梓陆续还给其200多万元。到现在他还欠其大约30万元没还。(问:按照你说的,你交给王梓230万左右,但王梓通过转账给你280万,为什么多给你50万?)王梓多给了其50万元,是因为其交给王梓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借钱时就说好了要给别人30%的利息,230万元本金加上30%的利息,多给的这50万元还不够,其拿到这些钱以后就都还给当初借钱的人了。15、证人王×2(王梓同学)的证言证明:其和王梓是高中同学,其让他帮着做过期货,但具体做什么期货其不知道。2010年时,其给了王梓30万,王梓说期限是一年,利息是20%。到了一年时间,其向王梓要钱,王梓说亏了,不能给其20%的利息了,就给了其35万元,其中5万是利息。王梓没有对其讲他是做什么期货的,其也不太懂,只是听当时他念叨大豆期货、石油期货什么的,王梓也没说他亏了多少。其和王梓之间没有签过书面协议或合同。其知道王梓在2013年或2014年有一家公司,好像是叫联梓鹏博什么投资公司,在汉×大厦内,之前他没有什么工作,一直自己炒期货。其听说过王梓给王×1、孙洁、赵×1还有他们家亲戚做过期货,都说做的挺好的,挣到钱了。除了这30万元外,在2010年时,王梓说他要贷款,为了在银行的流水账能漂亮点,他向其借了钱。其好像当时给他转了几十万元,一个星期后他就还给其了。16、证人刘×(赵×1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在赵×1经营的北京太×有限公司上班,是公司行政人员,该公司当时的负责人是赵×1,公司除了赵×1,没有其他负责人,其见过王梓,王梓偶尔到公司找赵×1,王梓不是其公司工作人员,王梓没有帮其公司销售过车辆。1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8月25日,赵×1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同年10月17日,朝阳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1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4年11月14日,侦查员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将王梓抓获归案;当日,王梓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19日,王梓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19、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王梓的户籍登记情况。2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出具的车辆查询信息表,本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机动车查询信息等证明:(1)2014年11月14日,朝阳分局从王梓处扣押了杨×(王梓之妻)的黑色奥迪小型汽车1辆(车牌号:京×××);(2)2015年11月18日,赵×1将其实际控制的王梓名下的宝马汽车1辆(车牌号:京××××)、车钥匙1把及汽车遥控器1个交本院扣押。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查询信息结果告知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提供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及房地平面图等证明: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封了杨×(王梓之妻)名下的北京市×区×园×号×层×号房屋1套(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该房屋已于2014年8月8日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最高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51万元),又于2014年12月9日二次抵押给北京中金投典当行有限公司(最高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707718元);(2)王梓名下有北京市×区×里×号楼×层×号房屋1套(权证号:京房权证通私字第×号)。2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二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对王梓名下有北京市×区×里×号楼×层×号房屋进行查封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权,故无法查封。2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二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梓检举赵×1涉嫌走私犯罪线索及北京海关工作人员李×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线索,已于2015年11月4日以京三分检线索(2015)5号线索移送函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现该线索查处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正在进行中。24、赵×1提交的北京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车手续、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北京太×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变更章程股东决定、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北京嘉×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章程、验资报告书等证明:(1)2009年3月12日,王梓从北京太×有限公司购买宝马X3汽车1辆;(2)2009年2月4日,赵×1注册成立北京太×有限公司,赵×1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嘉宝速锐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再次更名为北京嘉×服务有限公司;(3)2011年3月17日,赵×1注册成立北京嘉×有限公司,赵×1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25、被告人王梓的供述证明:其自小上学,2003年人民大学大专毕业,2003年至2008年在×社发行平台财务部工作,2008年至今无业。其妻子叫杨×,无业。其认识赵×1,2009年其从赵×1处买车时认识他的,其不欠赵×1钱。2009年时,其向赵×1提出一起投资期货生意,能挣钱,但是有风险,就是其和赵×1共同出资,然后由其操作,当时其从朋友王×1处借了80万元,算是其的出资,赵×1先后投资了1000余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其的,具体多少其记不住了,大约有1400万至1500万元。其中,有850多万元开始投资期货了,后来赔了150多万元,其就陆续把剩下的700万元取出来,去做别的生意了。另外600多万元其没有用于投资期货,也去做别的生意了,这些钱现在都赔了。其是在广东邦×有限公司做的期货,时间是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其先后在邦×公司投资了850万元,后来赔了150万元,其就把剩下的钱取出来了。其在邦×公司投资期货不是其本人操作,是其把钱投到邦×公司,由邦×公司来操作,每次交易前得到其的确认就可以了。其从邦×公司取出的700万元加上其没有投资期货的600万元中,2011年7、8月份,其把其中的400多万元投资到了一个炒黄金平台,后来发现是个黑平台,这200多万元就赔了。2012年3、4月份,其做生意想自己开一个炒黄金的平台,但是只开了一个月就关门了,因为几个股东不和,这次其又赔了200多万元。后来其陆续还了赵×1400万元,其他的钱其给花了,其给自己买了几辆车,1辆保时捷,1辆英菲尼迪,其现在住的别墅也是用赵×1的钱租的,每月租金3万元。赵×1提供给公安机关的5份2010年至2012年《年度客户结算单》及5份2009年至2014年《投资状况汇总》复印件是其交给赵×1的,这10份材料都不是真的,都是其自己用电脑制作的,上面盖的章是其找人做的假章,假章其给扔了。这10份材料上记录的内容也不是真的,其从来没有炒期货挣过那么多钱,还赔了150多万元。其之所以要做这些假单据给赵×1,是因为当时其操作期货把钱给赔了,其怕赵×1接受不了,就自己做了假单据给他看,想以后挣钱还给他。其之所以把赵×1给其的钱用于购买车辆及自己租别墅,是因为其要做生意,在外面要有面子。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梓的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人王梓当庭提交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书面举报材料,要求法院转交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后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并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梓当庭提交的书面举报材料、王梓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梓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走私犯罪,如经查证属实,属于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梓当庭提交的书面举报材料,本院已依照法定程序转交侦查机关,其举报线索尚未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对于被告人王梓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梓的辩护人所提王梓在广东邦×有限公司投资期货造成的150余万元亏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之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梓在没有期货投资经验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虚构自己具有丰富的期货投资经验及曾多次投资期货盈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取得被害人的期货投资款后,王梓虽将部分钱款投入广东邦×有限公司用于期货交易,但王梓在期货亏损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隐瞒真相,伪造虚假的《客户结算单》及《投资情况汇总》,并将期货账户全部款项分多次提取后予以挥霍或挪作他用,王梓的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行为,实为以期货投资为名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因此王梓在期货投资中造成的亏损应当认定为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王梓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梓的辩护人所提王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并已经归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梓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但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具体的犯罪数额,王梓的上述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于王梓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梓的辩护人所提王梓抵押给被害人赵×1的宝马汽车1辆已经由赵×1实际占有,赵×1亦同意将该车通过法律途径充抵欠款,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赵×1实际占有的被害人王梓名下的宝马汽车,赵×1已移交本院扣押在案,其变价款应当发还赵×1,用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部分经济损失,故王梓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梓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王梓退赔尚未归还的钱款,发还被害人赵×1。三、扣押在本院的王梓名下的宝马汽车一辆(车牌号:京××××)之变价款,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四、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杨×名下的奥迪汽车一辆(车牌号:京×××)和在案查封的杨×名下的北京市×区×园×号×层×室房屋一套,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立军代理审判员  袁 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