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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尹忠与刘建立、刘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忠,刘建立,刘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尹忠,男,汉族,住南阳市范蠡东路。被告刘建立,男,汉族,住南阳市大众村。被告刘顺武,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姜营。原告尹忠诉被告刘建立、刘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卫本理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