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尹忠与刘建立、刘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忠,刘建立,刘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尹忠,男,汉族,住南阳市范蠡东路。被告刘建立,男,汉族,住南阳市大众村。被告刘顺武,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姜营。原告尹忠诉被告刘建立、刘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卫本理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