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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0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白雪、吴锋青、刘小林、罗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白雪,吴锋青,刘小林,罗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负责人张伟,系行行长。被执行人白雪,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锋青,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小林,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罗立宁,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白雪、吴锋青、刘小林、罗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