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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831号

周XX与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XX,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陈某某,陈XX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周XX。被告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陈XX。

原告周XX诉被告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陈某某、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啜惠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以被告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从其手借款3000000元,被告陈某某、陈XX为担保人,该款项未按期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偿还借款30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的利率给付至偿还之日的违约金,被告陈某某、陈XX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于2016年4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周XX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给付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原告周XX放弃请求给付违约金的权利。

二、被告陈某某、陈XX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无争议,双方不再对借款合同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秦皇岛豪X福利纸厂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啜惠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孙泽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