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军,男,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敏,黑龙江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子张某某(2013年4月2日生),无共同财产。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且婚后被告与原告父母不睦,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收入30%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较好,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二份、婚姻登记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被告未举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纳。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辩论陈述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子张某某(2013年4月2日生),无共同财产。婚后因原、被告在性格、习惯上的差异,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为此,原告起诉。审理中,被告提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予以对待。且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如能体谅关心对方,而原告亦能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则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尚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慧颖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