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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573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彭登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