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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法执字第713-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周彦、马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周彦,马拥军,陆永,袁志强,许晓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7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负责人宣海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彦,农民。被执行人马拥军,农民。被执行人陆永,农民。被执行人袁志强,农民。被执行人许晓永,农民。本院在执行周彦、马拥军、陆永、袁志强、许晓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抚法执字第7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军

审 判 员 郭景源

审 判 员 郑继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殷渤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