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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94号

李XX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1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黑DE51**号捷达牌出租车行驶至佳木斯市东风区康居家园对面“佳莲气站”院内时,与刘XX驾驶的黑DE51**号北京现代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侦查机关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对李XX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及提取血样。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XX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的证言,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