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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1454号

王为文与黄艳双、李致斌、王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为文,黄艳双,李致斌,王梅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王为文,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黄艳双,女,1980年8月8日出生,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李致斌,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王梅英,女,1952年2月5日出生,住蓬莱市。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2)蓬登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黄艳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为文货款87500元及利息;李致斌、王梅英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海军的遗产范围内给付王为文货款875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未发现黄艳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发现李致斌、王梅英继承遗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蓬执字第1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超

审 判 员  王有勤助理

审判员  刘永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蓬 百度搜索“”